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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役权合同和谁签

地役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类型,它涉及不动产的利用,旨在提高某块不动产(需役地)的效益,而该效益的提升是通过利用另一块不动产(供役地)来实现的。因此,在探讨地役权合同应与谁签订时,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。

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分别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。需役地权利人,即希望通过利用他人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一方;供役地权利人,则是其不动产被他人利用的一方。双方基于平等、自愿的原则,通过协商一致,签订地役权合同。

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需役地权利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和方式下,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,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行、排水、通风、采光等权利。同时,需役地权利人也有义务保护供役地不受损害,确保供役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。

供役地权利人则有义务为需役地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,协助其行使地役权。同时,供役地权利人也有权对需役地权利人的行为进行监督,确保其不损害供役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。

此外,地役权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利用期限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、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。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,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。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也应明确,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。

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,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,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。如需登记,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,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总之,地役权合同是与供役地权利人签订的,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确保需役地权利人能够合法、有效地利用供役地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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